一、法律依据
- 《2020年环境保护法》及第146/2025/QH15号法律(对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款的修订与补充);
- 第08/2022/NĐ-CP号法令、第05/2025/NĐ-CP号法令及第48/2026/NĐ-CP号法令;
- 第02/2022/TT-BTNMT号通告、第07/2025/TT-BTNMT号通告及第09/2026/TT-BNNMT号通告。
二、实施内容
1. 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的对象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和第30条)
- 需开展初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第一类(Group I)投资项目;
- 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第一类项目以及部分第二类(Group II)项目,包括涉及土地使用、水面使用、海域、矿产资源开发、水资源利用、土地用途变更、人口迁移及安置的项目;
- 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紧急公共投资项目;根据法律或国会决议规定无需开展EIA的项目。
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32条)
- 项目来源、项目业主、审批机关;法律与技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 项目与环境保护规划的一致性;
- 技术选择、工程内容及项目活动的评价;
- 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及生物多样性;环境现状评价;受影响对象识别;项目选址合理性说明;
- 各阶段主要环境影响及废弃物产生的识别、评价与预测;废弃物规模及特性;潜在环境事故识别与评价;
- 废弃物收集、储存及处理工程与措施;
- 减缓其他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环境事故预防与应对方案;
-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 公众参与(咨询)结果;
- 项目业主的结论、建议及承诺。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权限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35条)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 负责审查:
- 第一类项目及部分第二类项目,且位于两个及以上省份或行政管理责任未明确的海域,同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 经国会或政府总理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属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许可权限的矿产开发、水资源利用、海洋倾倒或海域划拨项目;
- 集中生产、经营、服务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项目;
- 使用土地或水面规模较大的项目(部分基础设施和农业项目除外);
- 位于工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内,涉及危险废物处理、进口废料利用或需进行周期性及以上水质监测的项目;
- 位于工业区外且具有较大污染风险的项目(畜牧及屠宰项目除外)。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审查:
- 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项目。
权限下放(依据第48/2026号法令第7条):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可将部分项目的EIA审查及环境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委员会,包括:
- 不属于国会或总理审批权限的项目(固体废物处理与回收项目除外);
- 涉及生态敏感区域土地用途转换但不属于中央审批权限的项目;
- 不属于中央审批权限的水电项目;
- 原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
4.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咨询)
(依据第08/2022号法令第26条,经第05/2025号法令及第09/2026号通告修订)
咨询对象:
- 受项目直接影响的社区及个人;
- 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机构和组织。
咨询形式:
- 在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 召开公众会议征求意见;
- 书面征询意见。
EIA审查期限:
- 第一类项目:不超过30天;
- 第二类项目:不超过20天;
- 特殊紧急公共投资项目:不超过10天。
三、通常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行业)
包括具有较大规模或环境敏感性较高,并可能产生大量废气、污染性废水及危险废物的典型行业项目,例如:
- 矿产加工;
- 玻璃制造;
- 金属生产;
- 造纸及纸制品生产;
- 无机化学品生产;
- 纺织及服装制造;
- 皮革加工及制革;
- 炼油、石化、原油及天然气开采;
- 燃煤发电、焦炭生产及煤制气;
- 固体废物回收与处理服务(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废物、危险废物)、船舶拆解、进口废料利用;
- 电池及蓄电池制造;
- 水泥生产;
- 天然橡胶加工;
- 淀粉、味精、啤酒、碳酸饮料及工业酒精生产;
- 甘蔗制糖;
- 水产品加工;畜禽屠宰及养殖;
- 电子产品、计算机及光学设备制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