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进行废物处理设施试运行的情形

西贡建筑与咨询股份公司。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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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进行废物处理设施试运行的情形
21/03/2026 11:25 AM 230 浏览量

    环境许可证签发后废物处理设施试运行规定

    (依据第08/2022号法令第31条,经第05/2025号和第48/2026号法令修订)


    1. 无需试运行的设施包括:

    • 矿产开采项目的沉淀池;
    • 废水处理系统的事故池(不含生物池);
    • 无需处理系统的粉尘和废气排放系统;
    • 就地废水处理设施、化粪池、隔油池等;
    • 使用氯或消毒剂的冷却水系统;
    • 无变化的扩建项目处理设施;
    • 2022年前项目(无升级或技术变化);
    • 无变化的许可证调整项目;
    • 废水完全回用或接入集中处理系统;
    • 小于5000 m³/小时的废气处理设施。

    2. 不需EIA但需EP的项目:

    需在以下阶段同步进行试运行:

    • 整体项目;
    • 分期投资;
    • 独立处理设施;

    并完成:

    • 工程建设与验收;
    • 自动监测系统安装。

    3. 需EIA且需EP的项目:

    按许可证要求进行试运行。


    4. 通知与报告:

    • 提前10天通知主管机关;
    • 结束前20天提交报告(危险废物项目为45天)。

    5. 试运行时间:

    • 不超过6个月;
    • 可延期但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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