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登记
需进行环境登记的对象(依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49条):
产生废弃物但不属于必须取得环境许可证 对象的项目(包括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已投入运行的项目)。
环境登记内容:
- 投资项目或设施的基本信息;
- 生产、经营或服务类型;工艺技术、生产能力、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化学品(如有);
- 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及数量;
- 按规定实施的废弃物收集、管理与处理方案;
- 环境保护实施承诺。
环境登记时间:
- 对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须在正式投产运行前完成环境登记;
- 对于无需编制EIA的项目: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前完成登记;若无需建设许可证,则须在向环境排放废弃物前完成登记。
二、免于环境登记的对象
无需进行环境登记的对象(依据第08/2022号法令,并经第05/2025号法令及第48/2026号法令修订补充):
- 涉及国防、安全的国家机密项目;
- 根据法律或国会决议规定无需进行环境登记的项目;
以及在运行过程中不产生废弃物,或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项目:
- 危险废物(HW)产生量:< 20 千克/月 或 < 240 千克/年;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100 千克/月 或 < 1,200 千克/年;
- 生活垃圾产生量:< 300 千克/日;
- 废水排放量:< 5 立方米/日,废气排放量:< 50 立方米/小时。
- 属于附录 XVI规定的项目(包括11类行业),无需进行环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