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水监测
(依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111条及经第05/2025号法令修订的第08/2022号法令第97条)
需实施自动连续废水监测的对象包括:
- 集中生产经营服务区、工业集群向环境排放中等及以上规模废水的;
- 有环境污染风险项目,排放中等及以上规模废水的;
- 无污染风险但排放大规模废水的项目。
需实施定期监测的对象包括:
- 向环境排放废水的集中区和工业集群;
- 排放大规模废水的项目。
废水排放规模:
按所有排放设施设计总能力计算:
- 污染风险行业:
- 中等:200–<500 m³/日;
- 大规模:≥ 500 m³/日;
- 非污染风险行业:
- 大规模:500–<1000 m³/日;
- 特大规模:≥ 1000 m³/日。
⇒ 依据附录XXVIII:
(不包括接入集中处理系统、水产养殖、分离清洗废水系统、无氯冷却水排放、矿山排水、雨水径流等情况)
- 第2栏且第4栏规模:实施自动连续+定期监测;
- 第2栏且第5栏规模:实施自动连续或定期监测。
二、废气(粉尘及工业废气)监测
(依据第112条及第98条)
需实施自动连续监测的对象:
- 有大气污染风险且排放大量废气的项目。
需实施定期监测的对象:
- 排放大量废气的项目。
排放规模:
按许可证中处理设施设计能力计算:
- 污染风险行业(附录XXIX第1–8项):
- 大规模:第6栏;
- 特大规模:第5栏;
- 非污染风险行业(第9项):
- 大规模:第6栏。
⇒ 依据附录XXIX:
- 第2栏+第3栏+第5栏:自动连续+定期监测;
- 第2栏+第3栏+第6栏:自动连续或定期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