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实施环境监测的情形

西贡建筑与咨询股份公司。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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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实施环境监测的情形
16/03/2026 05:59 PM 280 浏览量

    一、废水监测

    (依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111条及经第05/2025号法令修订的第08/2022号法令第97条)

    需实施自动连续废水监测的对象包括:

    • 集中生产经营服务区、工业集群向环境排放中等及以上规模废水的;
    • 有环境污染风险项目,排放中等及以上规模废水的;
    • 无污染风险但排放大规模废水的项目。

    需实施定期监测的对象包括:

    • 向环境排放废水的集中区和工业集群;
    • 排放大规模废水的项目。

    废水排放规模:
    按所有排放设施设计总能力计算:

    • 污染风险行业:
      • 中等:200–<500 m³/日
      • 大规模:≥ 500 m³/日
    • 非污染风险行业:
      • 大规模:500–<1000 m³/日
      • 特大规模:≥ 1000 m³/日

    ⇒ 依据附录XXVIII:
    (不包括接入集中处理系统、水产养殖、分离清洗废水系统、无氯冷却水排放、矿山排水、雨水径流等情况)

    • 第2栏且第4栏规模:实施自动连续+定期监测
    • 第2栏且第5栏规模:实施自动连续或定期监测

    二、废气(粉尘及工业废气)监测

    (依据第112条及第98条)

    需实施自动连续监测的对象:

    • 有大气污染风险且排放大量废气的项目。

    需实施定期监测的对象:

    • 排放大量废气的项目。

    排放规模:
    按许可证中处理设施设计能力计算:

    • 污染风险行业(附录XXIX第1–8项):
      • 大规模:第6栏;
      • 特大规模:第5栏;
    • 非污染风险行业(第9项):
      • 大规模:第6栏。

    ⇒ 依据附录XXIX:

    • 第2栏+第3栏+第5栏:自动连续+定期监测
    • 第2栏+第3栏+第6栏:自动连续或定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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