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法律文件
1. 法律:
- 《2020年环境保护法》(72/2020/QH14),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 《2025年农业与环境领域15部法律若干条款修正法》(146/2025/QH15),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2. 法令:
- 第08/2022/NĐ-CP号法令(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0日起生效;
- 第45/2022/NĐ-CP号法令(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规定),自2022年8月25日起生效;
- 第153/2024/NĐ-CP号法令(大气排放环境保护费规定),自2025年1月5日起生效;
- 第05/2025/NĐ-CP号法令(2025年1月6日颁布,修订第08/2022/NĐ-CP号法令),自2025年1月6日起生效;
- 第346/2025/NĐ-CP号法令(废水环境保护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 第48/2026/NĐ-CP号法令(修订第08/2022/NĐ-CP号法令,并经第05/2025/NĐ-CP号法令修订),自2026年1月29日起生效。
3. 通知(通告):
- 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环境保护法实施指导),自2022年1月10日起生效;
- 第07/2025/TT-BTNMT号通知(修订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自2025年2月28日起生效;
- 第09/2026/TT-BNNMT号通知(修订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并经第07/2025/TT-BTNMT号通知修订),自2026年1月29日起生效。
4. 越南技术规范(QCVN):
- QCVN 40:2025/BTNMT(工业废水),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
- QCVN 19:2024/BTNMT(工业废气),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二、环境保护法
作为环境领域最高法律文件,规定如下内容:
- 按环境影响程度对项目进行分类(I类、II类、III类、IV类);
- 环境管理工具包括:
- 环境影响评价(ĐTM / EIA)
- 环境许可证(GPMT)
- 环境登记(ĐKMT)
- 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
- 环境监测(自动连续监测 / 定期监测)
三、实施法令
1. 第08/2022/NĐ-CP号法令
- 对环境保护法进行详细指导;
- 规定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许可证或环境登记的项目清单。
2. 第05/2025/NĐ-CP号法令
- 对第08/2022/NĐ-CP号法令进行修订和补充。
3. 第48/2026/NĐ-CP号法令
- 规定环境许可证的调整;
- 规范行政审批程序;
- 推动环境档案数字化。
四、实施通知
1. 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
- 发布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许可证、环境登记的申请文件模板。
2. 第07/2025/TT-BTNMT号通知
- 修订第02/2022号通知中的相关表格模板。
3. 第09/2026/TT-BNNMT号通知
- 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 环境许可证的颁发、调整及重新颁发;
- 环境监测要求;
- 发布实施用表模板。
五、项目环境手续流程
步骤1:项目识别与分类
- 确定项目类别(I类、II类、III类、IV类);
- 确定适用的环境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许可证或环境登记。
步骤2:办理环境手续文件
- 按规定模板编制申请文件;
- 提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进行审查审批。
步骤3:试运行
- 对属于必须试运行对象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和试运行。
步骤4:正式运行
在正式运行过程中,项目需履行以下义务:
1. 信息公开:
项目业主应在获得审批决定或取得环境许可证后最迟10日内,在其官方网站或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委员会公开相关信息(ĐTM、GPMT)。
2. 监测结果公开:
- 自动连续监测结果:连续取得30日数据后进行公开;
- 定期监测结果:在取得结果后最迟10日内公开,并持续公开至下一次监测结果发布。
3. 环境报告:
年度环境保护报告须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
4. 环境保护费申报:
- 废水:按季度或年度申报(若未接入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系统);
- 废气:按季度或年度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