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许可证签发后废物处理设施试运行规定
(依据第08/2022号法令第31条,经第05/2025号和第48/2026号法令修订)
1. 无需试运行的设施包括:
- 矿产开采项目的沉淀池;
- 废水处理系统的事故池(不含生物池);
- 无需处理系统的粉尘和废气排放系统;
- 就地废水处理设施、化粪池、隔油池等;
- 使用氯或消毒剂的冷却水系统;
- 无变化的扩建项目处理设施;
- 2022年前项目(无升级或技术变化);
- 无变化的许可证调整项目;
- 废水完全回用或接入集中处理系统;
- 小于5000 m³/小时的废气处理设施。
2. 不需EIA但需EP的项目:
需在以下阶段同步进行试运行:
- 整体项目;
- 分期投资;
- 独立处理设施;
并完成:
- 工程建设与验收;
- 自动监测系统安装。
3. 需EIA且需EP的项目:
按许可证要求进行试运行。
4. 通知与报告:
- 提前10天通知主管机关;
- 结束前20天提交报告(危险废物项目为45天)。
5. 试运行时间:
- 不超过6个月;
- 可延期但不超过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