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办理环境许可证的情形

西贡建筑与咨询股份公司。 01

Khu dân cư An Bình, 60 Lê Thị Vân, An Bình, Biên Hòa, Đồng Nai

Vietnam English Nhật Trung
需办理环境许可证的情形
16/03/2026 05:51 PM 420 浏览量

    1. 法律依据

    • 《越南环境保护法》及《第146/2025/QH15号法律》(对《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款的修订与补充);
    • 《第08/2022/NĐ-CP号法令》;《第05/2025/NĐ-CP号法令》;《第48/2026/NĐ-CP号法令》;
    • 《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第07/2025/TT-BTNMT号通知》;《第09/2026/TT-BNNMT号通知》。

    2. 必须取得环境许可证的对象

    (依据《环境保护法》2020年第39条及《第08/2022/NĐ-CP号法令》第74条第5款,经《第05/2025号法令》和《第48/2026号法令》修订)

    2.1 适用项目

    属于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项目(包括2022年1月1日之前已投产运行的项目),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产生废水或粉尘、废气并排放至环境中且必须进行处理;
    • 从国外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或开展危险废物处理服务。

    2.2 需申请环境许可证的情形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必须编制并提交环境许可证申请文件:

    • 生活废水排放总量 ≥ 50 m³/日
    • 属于附录II规定的高污染风险行业并产生工业废水排放;
    • 不属于附录II但工业废水排放量 ≥ 10 m³/日
    • 生活废水与工业废水总排放量 ≥ 50 m³/日
    • 废气排放量 ≥ 5,000 m³/小时

    3. 环境许可证审批期限

    (依据《第09/2026/TT-BNNMT号通知》第18b条第3款)

    • 部级审批:不超过 32天
    • 省级审批:不超过 30天
    • 不需进行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的项目:15天

    4. 环境许可证内容

    (依据《环境保护法》2020年第40条)

    环境许可证应包括:

    • 废水:产生来源、最大排放量、排放流向、污染物及其限值、排放位置与方式及受纳水体;
    • 废气:产生来源、最大排放量、排放流向、污染物、排放位置及方式;
    • 噪声与振动:产生源及其限值;
    • 危险废物处理系统:处理设施、危险废物代码及许可处理量;
    • 进口废料:允许进口的种类与数量(如适用)。

    5. 环境许可证有效期

    (依据《环境保护法》2020年第40条第4款)

    • 第一类项目及2022年1月1日前已运行且符合相同标准的项目:7年
    • 其他项目:10年
    • 经项目业主申请,可缩短有效期。

    6. 环境许可证审批权限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46/2025/QH15号法律》第1条第11款及《第08/2022号法令》第26a条)

    6.1 部级权限

    越南农业与环境部 负责审批以下项目:

    • 属于该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EIA)的项目;
    • 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设施;
    • 提供危险废物处理服务的设施。

    越南国防部 和 越南公安部 负责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


    6.2 省级权限

    • 省人民委员会 主席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的环境许可证。

    6.3 特殊情形

    政府规定以下情形的审批权限:

    • 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项目;
    • 位于尚未明确管理责任的海域的项目。

    6.4 权限下放

    农业与环境部将以下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

    • 不属于国会或总理批准投资主张的项目(不包括固体废物回收及处理服务项目);
    • 涉及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生物圈保护区、重要湿地、特用林、防护林及天然林用地用途变更,但不属于中央审批权限的项目;
    • 不属于中央审批权限的水电项目;
    • 原油及天然气开采项目。

    7. 环境许可证取得时间

    (依据《环境保护法》2020年第42条)

    • 需编制EIA的项目:必须在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前取得环境许可证
    • 无需EIA的项目:必须在主管机关批准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决策前取得环境许可证;
    • 对于2022年1月1日前已运行且正在进行试运行的项目,项目业主可选择:
      • 继续试运行并在试运行结束后申请许可证;或
      • 在试运行期结束前提交申请;
    • 2022年1月1日前已运行的项目必须在2025年1月1日前取得环境许可证,除非已取得相关环境许可文件(如环保工程验收证明、环境标准合格证、进口废料环保条件确认书、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废水排放许可证等)。

    👉 上述“组成许可(component permits)”可:

    • 在其有效期内继续作为环境许可证使用;或
    • 如未规定有效期,可延续使用至 2026年12月31日
    Map
    Zalo
    Hot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