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依据
- 《越南环境保护法》及《第146/2025/QH15号法律》(对《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款的修订与补充);
- 《第08/2022/NĐ-CP号法令》;《第05/2025/NĐ-CP号法令》;《第48/2026/NĐ-CP号法令》;
- 《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第07/2025/TT-BTNMT号通知》;《第09/2026/TT-BNNMT号通知》。
2. 必须取得环境许可证的对象
(依据《环境保护法》2020年第39条及《第08/2022/NĐ-CP号法令》第74条第5款,经《第05/2025号法令》和《第48/2026号法令》修订)
2.1 适用项目
属于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项目(包括2022年1月1日之前已投产运行的项目),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产生废水或粉尘、废气并排放至环境中且必须进行处理;
- 从国外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或开展危险废物处理服务。
2.2 需申请环境许可证的情形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必须编制并提交环境许可证申请文件:
- 生活废水排放总量 ≥ 50 m³/日;
- 属于附录II规定的高污染风险行业并产生工业废水排放;
- 不属于附录II但工业废水排放量 ≥ 10 m³/日;
- 生活废水与工业废水总排放量 ≥ 50 m³/日;
- 废气排放量 ≥ 5,000 m³/小时。
3. 环境许可证审批期限
(依据《第09/2026/TT-BNNMT号通知》第18b条第3款)
- 部级审批:不超过 32天;
- 省级审批:不超过 30天;
- 不需进行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的项目:15天。
4. 环境许可证内容
(依据《环境保护法》2020年第40条)
环境许可证应包括:
- 废水:产生来源、最大排放量、排放流向、污染物及其限值、排放位置与方式及受纳水体;
- 废气:产生来源、最大排放量、排放流向、污染物、排放位置及方式;
- 噪声与振动:产生源及其限值;
- 危险废物处理系统:处理设施、危险废物代码及许可处理量;
- 进口废料:允许进口的种类与数量(如适用)。
5. 环境许可证有效期
(依据《环境保护法》2020年第40条第4款)
- 第一类项目及2022年1月1日前已运行且符合相同标准的项目:7年;
- 其他项目:10年;
- 经项目业主申请,可缩短有效期。
6. 环境许可证审批权限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46/2025/QH15号法律》第1条第11款及《第08/2022号法令》第26a条)
6.1 部级权限
越南农业与环境部 负责审批以下项目:
- 属于该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EIA)的项目;
- 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设施;
- 提供危险废物处理服务的设施。
越南国防部 和 越南公安部 负责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
6.2 省级权限
- 省人民委员会 主席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的环境许可证。
6.3 特殊情形
政府规定以下情形的审批权限:
- 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项目;
- 位于尚未明确管理责任的海域的项目。
6.4 权限下放
农业与环境部将以下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
- 不属于国会或总理批准投资主张的项目(不包括固体废物回收及处理服务项目);
- 涉及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生物圈保护区、重要湿地、特用林、防护林及天然林用地用途变更,但不属于中央审批权限的项目;
- 不属于中央审批权限的水电项目;
- 原油及天然气开采项目。
7. 环境许可证取得时间
(依据《环境保护法》2020年第42条)
- 需编制EIA的项目:必须在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前取得环境许可证;
- 无需EIA的项目:必须在主管机关批准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决策前取得环境许可证;
- 对于2022年1月1日前已运行且正在进行试运行的项目,项目业主可选择:
- 继续试运行并在试运行结束后申请许可证;或
- 在试运行期结束前提交申请;
- 2022年1月1日前已运行的项目必须在2025年1月1日前取得环境许可证,除非已取得相关环境许可文件(如环保工程验收证明、环境标准合格证、进口废料环保条件确认书、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废水排放许可证等)。
👉 上述“组成许可(component permits)”可:
- 在其有效期内继续作为环境许可证使用;或
- 如未规定有效期,可延续使用至 202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