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 《2020年环境保护法》及《2025年修正法》(第146/2025/QH15号,对环境保护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
- 第08/2022/NĐ-CP号法令、第05/2025/NĐ-CP号法令及第48/2026/NĐ-CP号法令;
- 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第07/2025/TT-BTNMT号通知及第09/2026/TT-BNNMT号通知。
二、实施内容
1. 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EIA)的对象(依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和第30条)
- 需开展初步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I类投资项目;
- 需开展正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I类项目及部分II类项目,包括涉及土地使用、水域使用、海域、矿产资源开发、水资源利用、土地用途变更、移民安置等项目;
- 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紧急公共投资项目,或依法及国会决议规定免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容(环境保护法第32条)
- 项目来源、项目业主、审批机关;法律依据与技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 项目与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
- 技术选择、工程项目及项目活动的评估;
- 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条件、生物多样性;环境现状评估;受影响对象识别;项目选址合理性说明;
- 各阶段主要环境影响及产生的废弃物的识别、评估与预测;废弃物规模及性质;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识别与评估;
- 废弃物收集、贮存及处理工程与措施;
- 减缓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措施;环境事故预防与应急方案;
-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 公众参与(咨询)结果;
- 结论、建议及项目业主承诺。
3. 环评报告审批权限(环境保护法第35条)
农业与环境部负责审批以下项目:
- I类项目及部分跨两个及以上省份或位于尚未明确行政管理责任海域的II类项目,并同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 经国会或政府总理批准投资的项目(但跨省项目已授权由一个省级人民委员会或其主席决定,或拆分为仅在单一省份实施的子项目除外);
- 属于农业与环境部审批矿产开采、水资源利用、海洋倾倒、海域划拨许可权限的项目;
- 集中生产、经营、服务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项目;
- 大规模土地或水域使用项目(不包括水电、交通基础设施、电力输送线路、通信基础设施及单纯种植项目);
- 位于工业区或集中区内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
- 危险废物处理服务项目;
- 使用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项目;
- 排水量达到需定期监测规模的新增或扩建项目(包括免接入情形);
- 位于工业区外且具有较大规模、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项目(不包括畜牧养殖及屠宰项目)。
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审批。
同时,根据第48/2026/NĐ-CP号法令第7条规定,农业与环境部可将部分权限下放至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包括:
- 不属于国会或政府总理投资决策权限的项目(不包括废弃物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
- 仅依据自然保护区、生物圈保护区、重要湿地、特种林、防护林、天然林等土地用途转换进行分类的项目;
- 不属于国会或总理权限的水电项目;
- 原油及天然气开发项目。
4. 环评公众参与(依据第08/2022号法令,经第05/2025号法令修订及第09/2026号通知)
对象:
- 受项目直接影响的社区居民及个人;
- 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机关和组织。
形式:
- 在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 召开公众意见征询会议;
- 书面征询意见。
5. 环评审批时限
- I类项目:不超过30天;
- II类项目:不超过20天;
- 特殊公共投资项目:不超过10天。
三、通常需开展环评的行业(项目)
包括具有较大规模或环境敏感性高、产生大量废气、废水及危险废物的典型行业:
- 矿产加工
- 玻璃制造
- 金属生产
-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 无机化工生产
- 纺织、纤维及服装制造
- 皮革及鞣制加工
-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原油及天然气开采
- 煤电、焦炭生产、煤气化
- 废弃物回收与处理(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废物、危险废物)、船舶拆解、进口废料利用
- 电池及蓄电池生产
- 水泥生产
- 天然橡胶加工
- 淀粉、味精、啤酒、碳酸饮料、工业酒精生产
- 制糖工业
- 水产品加工、畜禽屠宰及养殖
- 电子产品、计算机及光学设备制造







